北京市垂杨柳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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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概况

医院规章

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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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。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本规范,同时抓好 本单位的贯彻实施。


 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 抓好本规范的落实,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。


 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。


 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,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,加强行业自律性 管理。


 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 的情况,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、医 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,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、 医务人员职称晋升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。


 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,由所在 单位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取消当年评优 评职资格或低聘、缓聘、解职待聘、解聘。其中需要追究党纪、 政纪责任的,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 处理程序办理;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 依法给予相应处罚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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