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垂杨柳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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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概况

医院规章

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《总则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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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,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,结合医疗机构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

 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 员,包括 :


  ( 一)管理人员。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、科室 从事计划、组织、协调、控制、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。


  ( 二)医师。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, 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、预防、保健等工作的人员。


  ( 三)护士。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,依法在 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。


  ( 四)药学技术人员。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,在医疗机 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。


  ( 五)医技人员。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、护士、药学技 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。


  ( 六)其他人员。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,在医疗机构从 业的其他人员,主要包括物资、总务、设备、科研、教学、信息、 统计、财务、基本建设、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。


 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,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,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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